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11号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
委托代理人:**,湖南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368号(浙商广场B座61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路30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做出(2022)湘0726民初265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在314,620.03元限额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资产,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合计314,620.03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