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726执保311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男,1972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公民身份号码43242719********。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穿紫河街道滨湖社区武陵大道368号(浙商广场B座6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700055836569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石门县农业农村局,住所地:石门县楚江街道渫阳社区***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30726745935070D。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与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石门县农业农村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石门县农业农村局有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申请人湖南省源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石门县农业农村局的工程款364,34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