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9财保6号
申请人:***,男,196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申请人: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机场路东200米。
法定代表人:张守磊。职务:经理。
被申请人:张守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张守磊在金融部门的存款25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房产证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于2021年1月4日以(2021)鲁0829财保6号立案受理,并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进行了网络查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祥支行账号为37×××91_1内的存款25000.00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止);冻结被申请人张守磊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号为085e9858e4fc381a77b25e4b4@wx.tenpay.com内的存款4193.11元(冻结期限自2021年1月5日至2022年1月5日止)。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刘新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  卢言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