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与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机场路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7286713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嘉祥县。

被告:李超,男,成年人,汉族,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嘉祥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深青

人民陪审员  陈效中

人民陪审员  杨庆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