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9民初3878号
原告:***,男,1992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嘉祥县。
被告: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嘉祥县机场路东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9572867136K。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3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公司经理,住嘉祥县。
被告:李超,男,成年人,汉族,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员工,住嘉祥县。
原告***诉被告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李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张深青
人民陪审员 陈效中
人民陪审员 杨庆生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周 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