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山东诚祥建安集团嘉祥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鲁0829执58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农民。
被申请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嘉祥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山东诚祥建安集团嘉祥润青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6日立案执行。根据已生效的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鲁0829民初1720号民事判决书的确认及***的申请,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130000元,以及案件受理费1665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全部费用给付给申请人,该案执结。其法律文书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172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予以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陆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