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宇翔工程有限公司

***与娄学勇、***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峡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赣0823民初10号
原告:***。
被告:***。
被告:***,江西省峡江县。
被告:江西宇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峡江县。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16年1月6日受理原告***诉被告***、孔**、江西宇翔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孔**、江西宇翔工程有限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91元,减半收取为1395.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