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804执保520号
申请人: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营口日程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与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辽0804民初3781号民事裁定书。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所有的名下存款,冻结期限为12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黄忠胜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曹继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