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盖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881民初667号
原告:**,男,198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老庙村。
原告**与被告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2022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孙唯军
审判员  顾 郁
审判员  孙崇亮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宣辰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