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1103执1617号
申请执行人: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太阳升办事处老庙村。
法定代表人:董培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盘锦峰淼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盘锦辽东湾新区修业路西。
法定代表人:毛丽,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盖州市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盘锦峰淼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盘锦市兴隆台区人民法院(2020)辽1103民初2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执行款本金259596.1元及利息,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存款、房产车辆、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公积金、可处置的股息红利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可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立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辽1103执1617号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恢复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董 路
审判员 沈国君
审判员 刘莉艳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邱 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