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民初108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
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临桂花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081454142E。
法定代表人:唐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金巢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塘路北辰御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241373XW。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4日作出(2020)赣1002财保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8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以与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8万元的冻结,或解除对其价值相应的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