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1002财保1号
申请人***,男,汉族,1973年12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唐兴,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1年1月22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8年8月26日出生,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抚州市金巢开发区。
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抚州市临川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付清工程款和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为由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昊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存款58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应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42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