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2民初4042号
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文昌大道以东、纬九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3054421732D。
法定代表人:李斌,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抚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伍塘路北辰御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67241373XW。
法定代表人:陈志敏,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作出(2021)赣1002民初404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5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人民125万币元的财产。2021年9月24日,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以被申请人已主动付清申请人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江西抚州南方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利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250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下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
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兴来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 熊文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