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民申13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进贤县高桥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易官发,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祈友,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上元岗中成路****。
法定代表人:聂文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宝光,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郭广茂,男,1977年12月27日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西省赣州蓉江新区潭东二路西南侧和谐大道西北侧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交易广场**楼**独立交易展示位/div>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广东十六冶建设有限公司、郭广茂、赣州毅德商贸物流园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赣07民终248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已重新起诉,法院已受理,无再审必要”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熊 伟
审判员 黄声敏
审判员 刘 瑾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夏志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