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124执恢373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高桥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68347292XK。
法定代表人:易官发,系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进贤县人,住进贤县。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佳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进贤县人民法院(2015)进文民初字第78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并通过“总对总”和“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及向国土资源部门、房屋管理部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未查获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审查,本院将本案被执行人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了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信用惩戒和限制消费。本案申请标的96万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96万元。本院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万安民
审判员 吴 磊
审判员 李广兴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周志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