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12民初3318号
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长堎工业元管委会观背村甘家自然村320国道边南面耕地建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3990394326。
负责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毛,系江西华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0810899443。
被告:江西省鹏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民和镇徐家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833125。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诉被告江西省鹏锦园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6日立案。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22元(已减半收取),由江西省建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