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进贤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0124民初313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4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平度市人,住山东省平度市。
被告:江西省鹏锦园林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进贤县下埠集乡龙坊村委会**垅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45787833125。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江西省鹏锦园林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了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通知其于2021年7月27日下午3点到本院第五审判庭参加诉讼,因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825元(已减半预收),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易 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