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民初2625号
原告: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厚田乡西门新村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2MA37NA1758。
负责人:王军,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焕作,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510778360。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霞,系江西经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601201611954449。
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湾里区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梅岭国家森林公园产业园三栋3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5MA3863RA41。
负责人:万喜斌。
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99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1301-1324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78858。
法定代表人:丁云虎。
原告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诉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湾里区分公司、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日立案。原告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39元,减半收取7769.5元,由南昌市政新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新建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敏
人民陪审员 涂春莲
人民陪审员 蔡军华
二〇一九年九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素莹
书记员 刘玲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