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赣0702民初6480号
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水南镇长塘村。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702MA37HP9Y5H。
经营者:佘军锋,男,1973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涵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沅大,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长城,江西公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安远飞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99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1301-1324室(第13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78858。
法定代表人:丁云虎,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
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与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撤回对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637元,减半收取1318.5元,由原告赣州市福兴钢管租赁中心承担。
审判员 徐章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昌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