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赣0104民初260号
原告:***,男,1962年7月9日生,汉族,住址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工:万齐仁,江西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法定代表人:涂志华。
被告:瑞昌万瑞维尔绝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瑞昌市。
法定代表人:王高超。
原告***与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瑞昌万瑞维尔绝热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649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25元,由原告***承担;依法退回原告***案件受理费1324元。
审判员 涂庆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万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