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安远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726执6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9年2月12日生,汉族,安远县人,务工,住安远县。
被执行人: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南昌市青山谱区施尧路999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1301-1324室。
法定代表人:涂志华,系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案标的:本金60000元及申请执行费800元,共计608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江西省分行营业部账号为19×××44的账户内存款,冻结限额608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欧阳锦德
审判员 叶 华 尚
审判员 吴 清 平
二〇一八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彭 成 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