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735民初466号
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施尧路999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1301-1324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78858。
法定代表人:涂志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璐,江西剑绅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90年6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石城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被告***已退还全部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撤诉减半收取1982元,由原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宾
审 判 员  黄国君
人民陪审员  邓菊莲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颖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