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35民初603号
原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石城县屏山镇创业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3507184186X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华商(赣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999号水榭花都大厦B栋1301-1324室(第1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693727885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双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就涉案争议事项已达成一致意见为由,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3元(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石城万年青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发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