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803民初842号
原告:***,男,1967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所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
被告:辽宁半月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盖州市西城办事处长征社区青年东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81396392484R。
法定代表人:赵城民,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男,汉族,住所辽宁省盖州市。
被告:杨成胜,男,汉族,住所辽宁省盖州市。
原告***与被告辽宁半月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杨成胜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2021年4月26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
审判员 刘文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杨晓庆
书记员王一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