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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辽宁半月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辽0803民初93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盖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甲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依法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575元,由原告某甲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