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3)辽0803执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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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辽0803民初18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立即履行完毕上述法律文书对你(单位)所确定的义务。拒不履行的,予以强制执行,限制你方消费,你方需依法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如妨碍、抗拒执行,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违反限制消费令或有其他妨害执行行为的,本院将依法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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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O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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