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20民初1690号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南亭公路3398号7幢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新建大街1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富瑞德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30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计198元,由原告法乐**气(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