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177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4375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FG9UE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5033K。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