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12民初11779号 原告:**,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儒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256814375XB。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3MA3FG9UE3F。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12076155033K。 法定代表人:欧阳国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观韬(济南)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济南中海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24日以原告**与被告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026元,减半收取计15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