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04民初8231号 原告:**,男,1979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济南历下华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娟,******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男,1968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原告**与被告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山东***成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以与山东溪地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主动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94元,减半收取计1747元,由**负担。 审判员 王 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