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20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2幢1单元10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秦志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阴市华城三小区。
法定代表人:柴军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的(2020)陕05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899197.09元、质保金50万元、保险费1万元共计1409197.09元及利息,给付预交诉讼费8822元;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欠付***工程款数额内支付工程结算款1409197.09元及利息。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名下有少量银行存款,本院已采取冻结措施;对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及房产已采取轮候冻结、查封措施。
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其对执行情况无异议,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约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宏宁
审 判 员 姜 勇
审 判 员 张钢铁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雷 英
书 记 员 卫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