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582执2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东侧紫薇尚层2幢1单元10304号房。
法定代表人:秦志波,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址:四川省。
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渭南市华阴市华城三小区。
法定代表人:柴军胜,职务: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本院(2020)陕0582民初1162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华阴市三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4345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郭宏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雷 英
书 记 员 卫西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