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民初7564号
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
经审查,原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供方)与被告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需方)签订的《海南省东方市污水处理厂改建项目设备采购合同》第六条约定: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依法向合同签订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2018年4月签署于重庆市渝北区。经原告明确,合同签订地为被告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高新园星光大道72号A2-6-1,经查,该地址属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和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重庆两江新区人民法院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规定(修订)》中第一条“据以确定管辖的地点位于重庆市自贸区范围内的涉及投资、贸易、金融等第一审商事案件【案由范围详见附件,其中附件一、9买卖合同纠纷(限企业之间的买卖合同)】,重庆两江新区法院、自贸区法院有管辖权”之规定,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为本案的管辖法院,本院无管辖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重庆两江新区(自贸区)人民法院处理。
审 判 员 沈远东
法官助理 王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