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渝0112财保41号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康达环保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予以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赖希娟
书记员  张 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