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陕0113财保89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江苏弗德森环境科技有限公诉被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弗德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对被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1200元采取查封。江苏弗德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的保单保函对上述保全进行担保, 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陕0113财保294号民事裁定书。现江苏弗德森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就上述保全向本院申请解除对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的保全查封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91200元(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西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账号61001920900052578382)。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余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