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6090号
原告:**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煜***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房。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博格管道控制系统(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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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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