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 安 市 雁 塔 区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3财保1388号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2108902C。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达(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610000762578327Y。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祥。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秦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18日作出(2021)陕0116财保182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名下的银行账户存款324000元。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于2021年9月24日向本院提交解保申请,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9122423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存款324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陕西大唐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财产的查封保全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西北大学现代学院民生银行账户(账号:691224233,开户行:中国民生银行西安分行)存款324000元的冻结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童 晶 晶
二〇二一年 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胡 姣 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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