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温实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04执保1515号
申请人: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000050444259W。
法定代表人:袁俊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栋,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淑雯,陕西王炳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中温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统一信用社会代码:91610131MAB0G12G08。
申请人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陕西中温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陕0104民初12539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陕西中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0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10月13日轮候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中温实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银行账户1个,冻结时实际控制金额0元,以上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1年10月13日至2022年10月12日。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1)陕0104民初12539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刘新浩
 
          二O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曲嘉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