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

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等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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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甘0423民初1829号
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西环路江夏广场。
法定代表人:朱宗智,该公司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斌,甘肃勇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含光北路2号广丰国际1B1幢21702室。
法定代表人:袁俊峰,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7日以其与被告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私下达成协议且被告已全部付清工程质量保证金25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和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德力中电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3元,由原告甘肃九林峰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尚天贵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民仙
书记员 王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