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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会、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840号 原告:**会,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州大道新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AHL8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中段西侧***苑2幢2**2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97113029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本院在审理**会与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会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回对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