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327民初840号
原告:**会,男,生于1966年8月12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生于1977年11月3日,汉族,湖北省浠水县人,户籍地:湖北省浠水县,现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男,生于1963年11月17日,汉族,陕西省陇县人,住陕西省陇县。
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陇州大道新安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7MA6XAHL88H。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中段西侧***苑2幢2**221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397113029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原告本院在审理**会与被告**、***、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5月16日立案。原告**会于2023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会撤回对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陕西鼎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高 芳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