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鼎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蓝鸟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莲执裁字第0159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上海蓝鸟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陕西鼎基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蓝鸟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我院的(2014)莲民初字第017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12月11日委托我院执行,执行标的为48643.8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依职权查找了上海蓝鸟环境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财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委托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时,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在其辖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为由将本案退回我院。现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4)莲执字第0159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再次向本院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执行员*** 执行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