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陕0116民初10347号
原告段春歌,女,1984年1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码:610424198401150425。
委托代理人邱阿甲,系西安市长安区郭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86年9月15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身份证号码:61012119860915047X。
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经济技术开发区未央路以西凤城七路以北荣华国际商务中心1幢11401号XX区XX路XX城XX路XX商务中心XX幢XX号。 法定代表人:郝建新,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北大街199号XX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段春歌诉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提出撤诉申请,并提交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段春歌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段春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38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李养民
审判员薛兵兵
人民陪审员张平
二0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任莉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