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23民初1820-2号
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337000元。本院实施保全措施后,原被告就本案争议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撤回本案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990元,减半收取2995元,由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董 玮
书记员 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