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陕0323民初1280-3号
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内存款人民币337000元。本院实施保全措施后,原被告就本案争议标的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原告于2020年9月14日申请解除对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永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审判员 董 玮
书记员 杨晓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