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6民初17239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樊荣,陕西许小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世英,陕西连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建勇,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义光。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伟。
第三人:郝涛。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陕西丰锐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陕西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郝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本案受理费1028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14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婷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韫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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