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民终108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新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苗苗,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小青,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鹏飞,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文博,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西安皓海嘉水处理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2民初6552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之规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季立耘独任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1年6月23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上诉人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季 立 耘
二○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马 维 杰
书 记 员 张 典
附件:
《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但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明确的下列案件,可以由法官一人独任审理:
(一)第一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结案的;
(二)不服民事裁定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北京、上海市辖区内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南京、苏州、杭州、宁波、合肥、福州、厦门、济南、郑州、洛阳、武汉、广州、深圳、成都、贵阳、昆明、西安、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其辖区内基层人民法院,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上海金融法院,北京、杭州、广州互联网法院。
本办法所称的人民法院,是指纳入试点的人民法院;所称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包括纳入试点的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和金融法院;所称的中级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包括试点地区内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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