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准许撤诉用)
(2022)陕0112民初7669号
原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男,1980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
被告: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经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陕西孚嘉石化科技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原告***于2022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之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2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承担。
审 判 员 王冬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田先丙
书 记 员 刘 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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