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1财保663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路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3147520019P。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楼营业场所西安市高新区*****12栋12号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3041829X0。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系该公司总经理。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朗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办学府大道和文苑中路交汇处西北角长安星园3幢1**1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74543585W。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女,1985年XX月XX日198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XX街道XX路XX号XX楼XX幢XX**XX室江南街道亚峰路115号人行商住楼4幢1**301室,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3307021985********。 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作出(2022)陕0111财保39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6486.16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向本院交纳反担保金300000元,并提供担保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幢XX、XX沣东新城昆明路8幢30101、30102室房屋【陕(2020)西安市XX号、XX号不动产权第0296584号、第0296585号】作为反担保,请求解除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名下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提供反担保金300000元,并提供两套房产作为解除保全措施的反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名下位于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幢XX室沣东新城昆明路8幢30101室房屋【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296584号,房屋建筑面积151.91㎡】以及西安市西咸新区XX城XX路XX幢XX室沣东新城昆明路8幢30102室房屋【陕(2020)西安市不动产权第0296585号,房屋建筑面积25.43㎡】; 二、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第五建设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2056486.16元的冻结及其他等额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的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