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114民初2760号
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西安飞机工业装饰装修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6日立案。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4元,减半收取计692元,由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司 洁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