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11民初10572号     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侧(区XX社XX楼)。     负责人:**,任公司经理。     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楼。     法定代表人:李舰舰,任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北京城建五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格林世宁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4元,减半收取82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王 新   二0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 记 员 董  婧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