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汉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某某、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陕0117民初1789-1号
原告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王国先,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陕西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系原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被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陕西省公路局,地址西安市碑林区。
负责人万振江,系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省公路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陕西琪鑫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30元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10030元,本院退付其10030元。
代理审判员焦利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