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秦汉唐能源建设有限公司

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与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雁民初字第01504-2号
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三桥车*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陕西睿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中路89号嘉汇大厦15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陕西汉唐电力材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合高电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39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869.5元。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宋亮

二〇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威